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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盏灯是罪犯故意留下来作辨认用的,如果那盏灯也被打掉,那天是阴历初四,根本没有月光,罪犯他无法判定出现的黑影是否是林天歌,所以,他要让林天歌在明处容他辨认一下,他隐在林天歌从商秋云家平行的那座楼房的角落里,只有那个位置是最好的,罪犯是在林天歌经过那盏灯时,他确认了是林天歌以后追至6号楼前面向林天歌开了枪……

    丛明努力回忆那天聊天的那一屋子人都有谁:夏小琦、秦一真、娄小禾都在,鲁卫东躺在床上,陈默那天也没回家,人散了之后,陈默在暗夜里独自抽过一根烟……

    是的,陈默也在。难道世界上有如此巧合的事情吗?难道陈默把他聊的那些知识全部活学活用在犯罪上了吗?难道真的说者无意听者用心了吗?

    丛明的心里出现了一阵一阵的颤栗:应该是陈默干的。也许陈默在作第一个案子时忽视了月圆月亏说,也许最初他是想抢枪不想将人打死,案发以后公安局的迟迟破不了案,破不了案是他事前就清楚的,他太熟悉公安局出现场的反应能力和决策层的无能,丛明记得赫战勋的那个案子发案时,陈默自始至终跟他在一起,他们看到了公安局破案时的一个又一个败笔。回到宿舍大家一块发牢骚说像现在这些领导的这种思维方式10个案子有9个破不了,破了的那一个还是瞎猫碰死耗子碰上的……

    是因为没有抢到枪才有了第二起案子,孙贵清的被杀和被抢,后来孙贵清的案子和林天歌的案子都躲开了月满,犯罪分子是修正了自己的作案的不足,因为第一案传言宋长忠醒了要辨认了,警方公布的所谓宋长忠刻画的罪犯的年龄身高是那样准确,罪犯醒悟到了他失误的何在,果然第二现场就没有目击者,果然孙贵清被打的不可能有醒过来说点什么的机会……一个案子比一个案子做的更干净利落和彻底。罪犯的确是号着公安局的脉在作案……

    丛明记得他刚当刑警的时候,市里曾发生过一个专挖锁心盗窃的案子。犯罪分子疯狂作案,公安局成立了专案小组,专案专办挖锁心的盗窃案,那个犯罪分子后来的确是在又一次作案中被抓了现行。丛明在想,假如那个犯罪分子知道公安局的内部信息,他就可以暂避过专案的风头或转移到别的地方,也可以变换盗窃方式,他就可以避免被公安局抓了现行。然而一个局外人是很难得到公安局的内部信息的,他丛明有那么多朋友在专案组,他们还向他严格保密呢。陈默是市局刑警,也是专案组的中心成员,他完全能得到内部最准确的信息来修正自己在作案过程中的欠缺和不足。

    陈默懂军事地形学。

    陈默是1.70米左右的个头,24岁的年龄。

    陈默是刑警,他有很好的职业掩护所以他在作案时具备很稳定的心理素质。

    就像面对一个纠缠不清的死结,他似乎已经看到了解开死结的那个扣儿,扣儿上的那个线头……

    现在丛明重新回忆了一遍他是怎样从研究犯罪人的心里痕迹和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始进行推理的,又是怎样依据已知的案情信息、现场侦查和模拟犯罪人心理进行的现场实验相结合推理出陈默这个人,然后又从“陈默”这个推理结论出发进行了回溯推理,经过了这样正向和逆向两方面的反复验证,在他草拟的那张犯罪行为人必备的十几项条件中,有八条是相吻合的:

    1.罪犯在现场实施犯罪时反侦查系统化,理论化,采用了踩点、蹲坑、守候、袭击目标,撤离现场等公安侦查程序,该犯应该是专门受过刑事侦查学教育和训练的公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此项陈默符合。

    2.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心理素质非常稳定,必有特殊的职业身份作掩护;陈默符合。

    3.犯罪分子是号着公安局的脉作案,他不断修正现场实施犯罪时的失误,修正信息来自公安内部;陈默具备条件。

    4.犯罪分子熟悉两个派出所,三个民警的家庭住址、值班情况、行走路线,罪犯应该有接近这两地三人的职业条件;陈默具备条件。

    5.罪犯实施犯罪过程中熟练地使用擒拿格斗和射击技术,受过很系统的专门训练;陈默具备条件。

    6.罪犯身高1.70米左右,年龄25岁左右;陈默符合条件。7.罪犯懂军事地形学;陈默具备条件。

    8.罪犯懂月亏月圆学;陈默具备条件。

    丛明就是据此八项推出罪犯是内部人作案——是内部人里的警察作案——是警察里的刑警作案——是市局刑警队的刑警作案——是刑警陈默作案。

    陈默和推理得出的八项条件完全吻合。

    但是……丛明头脑里飘浮起无数个“但是”。

    “但是,陈默为什么要抢枪,他的作案动机何在?目的又是什么?”

    丛明碾转反侧着……

    他想陈默在1986年之前一定还未曾想过作案,86年以前陈默要是作案的话,或许就不用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抢别人的枪了,因为全国性的验枪是在1986年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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