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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耳所难辩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quot;一quot;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quot;一quot;〈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quot;一quot;,例如quot;一脚quot;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quot;一quot;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quot;一脚quot;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

    因为数是众quot;一quot;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凭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

    所以quot;一quot;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所举的一题;

    quot;一quot;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quot;一quot;;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quot;友〈爱〉quot;,或以元一为quot;气quot;,或以元一为quot;未定quot;。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quot;与诸是相拟quot;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quot;多quot;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quot;一quot;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quot;是quot;与quot;一quot;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quot;一quot;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quot;一quot;既然具有与quot;是quot;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quot;一quot;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quot;一是什么quot;;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quot;一quot;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quot;四分一音程quot;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quot;一quot;,将不是那些quot;一quot;,而是那些quot;四分一音程quot;。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quot;一quot;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quot;图形之一quot;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quot;一quot;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quot;一quot;〈殊一〉在各类事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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