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照他们的说法,如quot;悬空而不动quot;,或quot;入夜而犹见quot;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quot;元一quot;这名词与quot;实是quot;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quot;要素quot;或为之quot;原理quot;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quot;实是quot;与quot;元一quot;较之于quot;原理quot;、quot;要素quot;或quot;原因quot;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quot;意式quot;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quot;以一统多quot;,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quot;意式人quot;与quot;意式马quot;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quot;意式quot;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谓quot;怎么quot;?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quot;此物何以属之彼物?quot;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quot;自身quot;,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quot;怎么quot;,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quot;月被蚀quot;,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quot;这人何以为人quot;,quot;这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quot;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quot;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quot;。对付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quot;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quot;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quot;人何以为人?quot;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quot;何为打雷?quot;这与quot;云中何为有声音?quot;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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