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quot;苏格拉底quot;与quot;文明的quot;,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quot;解析quot;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quot;两脚动物quot;为其公式,而以quot;人为两脚动物quot;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quot;动物quot;与quot;两脚的quot;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quot;人quot;与quot;白quot;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quot;多quot;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quot;白人quot;。另一方面,如quot;人与两脚quot;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quot;有足quot;、quot;两脚quot;、quot;无羽quot;。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quot;一quot;,并是quot;这个quot;。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quot;动物quot;,其次quot;两脚动物quot;,再次quot;无羽两脚动物quot;;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quot;两脚动物quot;,quot;动物quot;为科属,quot;两脚quot;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quot;属内品种quot;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quot;有脚quot;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quot;有脚动物quot;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quot;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quot;,也就是说quot;有脚,有两脚的动物quot;,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quot;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quot;,这里既说两脚,那么quot;有脚quot;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quot;普遍性名词quot;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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