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性质,盖即不能为“说明何以具有吾人在思维中所有性质之一类事物必须存在,及此种表象何以不完全空虚”之根据。但若吾人仅与现象相涉,则此必须先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某种先天的概念,不特可能,且为必然者矣。盖因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变状,决不能在吾人以外见之,故视为现象之对象,实构成“纯在吾人内部中之对象”。今即以此主张一切此等现象以及吾人所能处理之一切对象,皆在我之内部中,盖皆我之同一的自我所有之种种规定,此等于谓现象之完全统一必须在同一之统觉中。但此可能的意识之统一,亦即构成“一切对象之知识”之方式;由此方式,杂多始被思维为属于一单一之对象。
故感性的表象(直观)之杂多所由以属于一意识之“形相”,先于对象之一切知识而为此种知识之智性的方式,此智性的方式自身在对象被思维之限度内,即构成一切对象之方式的先天知识(范畴)。由于纯粹想象力之杂多之综合,即与本源的统觉相关之“一切表象之统一”,实先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因之纯粹悟性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在其与经验相关时,实为必然的;此盖以吾人所有知识仅与现象相涉,而现象之可能性则存在吾人内部中,其联结及统一(在一对象之表象中)亦仅在吾人自身中见之耳。故此种联结及统一必须先于一切经验,即为此经验所以可能(就其方式的方面而言)之所必须者。吾人之范畴演绎,实自此观点(此为唯一可能之观点)而进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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