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一些项目需要消耗相当大量的金属、建筑材料和其他技术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停建或取消这些建设项目是适宜的。这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技术设施、铁路和公路、工厂三个方面共计二十项,总预算额为四百九十二亿卢布。
第三,严令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四月四日,贝利亚发布了《关于禁止对被捕人员采取任何强制和体罚措施的命令》。《命令》指出,经调查,在原国家安全部机构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着粗暴歪曲苏联法律、逮捕无辜公民、肆意伪造侦讯材料、大量采用各种惨无人道的刑讯手段等情况。“这种残暴的‘审讯方法’造成的结果是,许多无辜被捕者被侦讯人员搞得体力衰竭,心力憔悴,其中有些人被折磨得不chéng人样。作伪的侦查员利用被捕者的这种状态,把事先炮制好的所谓反苏、间谍、恐怖活动的‘供词’偷偷塞给他们。这种恶劣的侦查方法把办案人员的工作引上了歧途,国家安全机构也转移了与苏维埃国家的真正敌人作斗争的注意力。”有鉴于此,命令在内务部机构中对被捕人员不得采取任何强制和体罚措施,在侦查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准则。办案人员“今后若违反苏联法律将最严厉地追究责任,直至不仅将直接责任人而且将其领导者送上法庭”。
第四,严格限制内务部特别委员会的权力。六月十五日,贝利亚向中央主席团提jiāo了《关于限制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权力的报告》和《苏共中央主席团关于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的决议草案》、《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条例草案》等几个文件。在《报告》中,贝利亚首先指出了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五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国家保安机关内设立特别委员会时所授予给它的几项权力,接着又一一指出了在此后的岁月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中央政fu所授予它的其他诸项权力,然后他写道:“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苏联原国家安全部滥用授予它的广泛权力,在特别委员会上不仅审理了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移jiāo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而且制造了没有充分证据的假案。考虑到从国家利益出发没必要保留授予特别委员会的权力,苏联内务部认为必须限制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的权力,只允许它审理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移jiāo司法机关的案件,并依据现行的苏联刑法,采用不超过十年的在监狱、劳改营关押或流放的惩治措施。同时,苏联内务部认为,应当重新审议由联共布)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最近几年颁布的与苏联刑法相矛盾的苏联主管机构的命令和决议,以及授予特别委员会的广泛惩治职能。”
在《条例草案》中,贝利亚写道:“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在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送特别委员会审理”;“若苏联总检察长不同意特别委员会的裁决,他有权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提出抗诉。在此情况下,特别委员会的裁决在审议总检察长的控诉之前暂停执行。”然而,当中央主席团开会讨论贝利亚关于限制特别委员会权力的建议时,赫鲁晓夫却在莫洛托夫和卡冈诺维奇的支持下公开表示反对这一建议。他说:“我坚决反对这样做,因为这样就要修改整个逮捕、审判和侦查体系。它是随意xìng的。而关于判决二十年或者十年的问题,并没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可以先判十年,然后再判十年。已经有过这样的事。我们收到一些文件说,实际上有这种方法存在。因此,我坚决反对。”在此情况下,贝利亚只好收回自己的这一建议。一个月后,赫鲁晓夫在揭批贝利亚的七月中央全会上发言时解释说,他之所以“坚决反对”,是因为“贝利亚没有提出撤销特别委员会,而要保留它”。
大赦百万犯人三月二十六日,贝利亚向苏共中央主席团提jiāo了《关于大赦的报告》,第二天,又提jiāo了《苏共中央主席团关于大赦的决议草案》。《报告》说,目前在劳改营、监狱和劳改队关押的犯人共为二百五十多万人,关押的数量之所以如此之多与过去一些不合理的法令有关。实际上,“他们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是因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罪行被判刑的,其中包括fùnv、少年、老人和病人”。报告指出,长期的关押使犯人脱离家庭和习惯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使他们和他们的家庭、亲人处境非常困难,“常常造成家庭破裂,严重影响他们今后的整个生活”。此外,大多数犯人在劳改营表现良好,劳动态度认真,可以回到诚实的劳动生活中去。鉴于上述,从关押地释放约一百万名犯人是适当的多为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犯人)。
《报告》还建议对判刑五年以上的人减少一半刑期,同时建议,重新审议刑法,即用行政xìng和纪律xìng措施取代经济罪、渎职罪、日常生活方面的罪行以及危害xìng较小的其他罪行的刑事责任。“如果不重新审议刑法,一两年之后,被关押人员的总数又会达到二百五十万至三百万人。”
三月二十七日当天,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召开会议,专mén讨论了“大赦”问题,并颁布了根据贝利亚的“报告”和“决议草案”写成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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