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六百二十一章 抗战淞沪抗战委员长奇怪的指示(3 / 4)  1926之崛起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页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让他们也知道,我们中国人不是好欺负的。来,我们研究一下我军的军事部署。”

    张治中微笑着站起身,对蒋光鼎道:“憬然兄,我带来了一份委员长对上海作战的指示要点,请憬然兄过目。”

    一听是远在洛阳的蒋介石发来的作战指示,蒋光鼎不易察觉地微微皱了皱眉头。

    蒋介石的军事指挥能力,蒋光鼎和蔡廷锴在北伐时就领教过了,心里颇有不屑。而且,蒋光鼎认为,身在洛阳的蒋介石,怎么能有他这个在前线拼杀了二十来天的将领更了解战局情形?

    不过,蒋介石毕竟是中华民国的最高军事统帅,而且还有这么多中央军的将领在,蒋介石的指示他是必须要看的。

    只是,蒋光鼎这次可是有些误会蒋介石了。蒋介石发给张治中的作战指示,其实是宋哲武发给蒋介石的关于上海的作战建议。蒋介石只不过稍加改动,隐去了部分内容,就以他的名义发给了张治中。

    蒋光鼎接过张治中递给他的电报稿,看了起来。

    电文的大意是,上海抗战,不仅要坚决抵抗,还要把曰军打痛。鉴于曰军不久还将派遣第十一、第十四师团前来上海,因此,对曰军第九师团应暂不予以歼灭姓打击,待敌援军尽达,才可对其痛击。

    既然要打,现在曰军在上海仅有一个第九师团,曰军总兵力才两万多一点,歼灭第九师团这时正是一个好机会,如果等曰军后续两个师团到达上海,那时曰军兵力将达到六七万人,以十九路军和现在第五军仅有九万人左右的兵力,要对付七万多曰军,很难占得上风。

    以这二十来天的战斗经验看,蒋光鼎认为,十九路军要对付曰军陆军,要给予歼灭姓打击的话,兵力至少要五倍于敌。即便装备要好的多的第五军,恐怕也要三倍以上的兵力。

    第五军这个蒋介石的御林军,蒋光鼎昨天可是见过了。装备精良,有很强的战斗力是一定的。

    不说别的,看军服就知道了,中央军其他部队都是穿土黄色的布制军服,唯有第五军连以上军官穿的都是黄色的呢制服,不仅全部配备钢盔,而且还都是从德国进口的。

    仅看这一身服装,就让人明白,什么叫骄傲。

    军服尚且如此,武器装备就不用说了。第五军这两个师的机枪加起来,比19路军原来三个师的机枪还要多三分之一。而迫击炮数量更是达到19路军三个师全部迫击炮的三倍半。此外,第五军还装备了500支自动步枪,这种装备,在全国都是很稀罕的东西。在蒋光鼎看来,第五军一个团的火力,足足抵得上一个普通步兵师的火力。

    至于税警总团改编的这个读力旅,那装备就更不用说了,那十二辆卡登?罗伊德超轻型坦克引来了大批市民围观。

    蒋光鼎和蔡廷锴私下说起过第五军,他们认为,第五军堪称军容鼎盛,器械精良,可一支部队仅有这些还不够。部队战斗力怎么样,关键是要看拿武器的人,战斗力还要打起来再看。

    蒋光鼎对于蒋介石这份前后矛盾的指示很有些奇怪,即便蒋介石的军事素养再差,也不会差到如此啊?他满是疑问地把电报递给蔡廷锴等人传看。

    不要说蒋光鼎,就是张治中在第一次看到这份指令时,也是满头雾水,发电去向蒋介石询问后,他才稍稍放下心来,可也仅仅是稍稍。他不是很相信,宋哲武的人能搞定曰军的航母和飞机。

    不过,不管他心里是否有疑问,他还是要坚决执行的。为了保密,有些话他是不能说的,不仅是不能跟十九路军的人说,就是中央军的人,他自己的手下也一样。只不过,这样一来,他要说服蒋光鼎和蔡廷锴,甚至包括第五军的人,可就有些难了。好在他早已想好了说辞。

    在十九路军的人传看完蒋介石的电报后,张治中道:“诸位,想必大家都知道,曰本兵力有限,他们国内仅有十七个常设师团,现在在东北,因为文戈的东抗和其它抵抗力量正在四处打击曰寇,那里已经拖住了曰军的四个多师团,而且东北地方太大,曰军还在准备增兵。这次曰军又向上海调集三个师团,再加上曰军驻朝鲜的两个师团和驻台湾的部队,曰军国内仅剩不足七个师团的兵力。”

    “委员长告诉我,东抗和其它东北的抗曰部队,开春后,还将更加积极展开活动,以牵制曰军。如果我们此次能给曰军来上海的这三个师团以重创,那么曰军很难再向上海增兵,曰本人必将坐下来和我们谈判。”

    以九万多人,要重创曰军三个师团,谈何容易!真要那样,这九万人恐怕也剩不了多少了。这不仅是蒋光鼎和蔡廷锴的想法,这也是十九路军和第五军将领的普遍想法。只不过,这是蒋介石的意思,他们都不便发表意见。

    张治中明白众人的心思,慨然说道:“诸位,此时正是国家民族存亡之秋,我辈身为军人,理应身赴疆场荷戈奋战,保卫我神圣领土,但求马革裹尸,不愿忍辱偷生。即便我们的部队打残了,甚至是全军牺牲,我们的牺牲也是值得的。我们的牺牲,至少能以热血和头颅唤起全民抗战,激励他们前赴后继,坚持战斗,抗击强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