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904章 一个个都特么是老油条!(2 / 2)  律师本色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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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销赃事宜。杨祖刚、白实、闫云哲与张汗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杨祖刚、白实属于盗窃实行犯,闫云哲和张汗属于帮助犯。

    鉴于被告人盗取的电缆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云哲和张汗属于从犯。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杨祖刚处无期徒刑,对白实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闫云哲和张汗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完毕。”女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汗不是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与盗窃实行犯事先进行通谋,事后予以销赃成立盗窃共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点,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只要符合上述两点,就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共犯论处……”孟广达拿着辩护意见,字正腔圆的开始发表意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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