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军衔及陆海空军勋赏条例(3 / 3) 抗战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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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未及颁给者,得补颁之,并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领。
第21条
陆、海、空军部队撤销番号时,所受荣誉旗,应缴还原颁发机关注销。
第22条
勋章、勋刀如有遗失时,得呈请补发。但原件查获时,应立即呈报注销。
第23条
勋章、勋刀不得转让他人或抵借财物,违者除将勋章、勋刀追缴注销外,并科以相当之处分;佩带他人勋章、勋刀者,应一并处分之。
第24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25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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