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之开销,其余2万5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幢房屋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十)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① ②《饮冰室文集》,卷40,第62.66页。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作宅邸。
①这份分家“合同”,不包括金银财宝等动产,只涉及到分布在安徽和江苏两省的土地、房屋和1处当铺等不动产,加之没有注朋这些不动产的规模、价值,因而无法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不过,从这份“合同”也可以看出,李鸿章虽然称不上“富甲天下”。但无疑是一位“相当富有的人”。
① 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和同僚——晚清幕府制度》,第103—104页(据刘岳斌、张震久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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