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程序是:法国把自己所拟定的条约草案交给金登干,金登干电告赫德,赫德递交总理衙门;清廷就这个条约草案提出自己的修正意见(其间曾征求李鸿章的意见),经赫德交给金登干在巴黎与法国谈判,每当双方就某几款取得协议后,才由中法政府把这几款分别交给李鸿章和巴德诺,由他们就细节和约文加以核对。所以,他们在天津的工作基本上只是“督同中外翻译官,详确考究,讲解文义”而已。李鸿章自己也明确说过:“款议始终由内主持,专倚二赤(指赫德),虽予全权,不过奉文画诺”
②。所谓“由内主持”,系指由慈禧决策。正如赫德所说的:“在这次谈判中,每一项提议都是事先经过太后亲自主持考虑和批准,她很勇敢,力排反对之议,主张和平,且在谅山胜利群议主战之时,仍愿忠实履行谈判已取得的协议。”
①条约草案是由法国方面拟出的,清廷认为“无甚为难”,基本上可以接受,所争议的主要是② 《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84页。
① 胡传剑:《盾墨留芳》,《中法战争》,第3册,第602页。
② 《李中堂来电》,《中法战争》,第4册,第498页。
① 《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30页。
在关系自己所谓“威望体面”的虚文上,如翁同龢所说,“不过皮毛耳”。
这样,李鸿章在长达一个多月的谈判中,也就囿于清廷既定的框框之中,很少接触实质性问题。6月9 日李鸿章和巴德诺在正式和约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亦称《中法新约》、《李巴条约》)上签字。该约的主要内容是:
越南境内听任法国“自行弭乱安抚”,中国“不派兵前赴北圻”,不干预法越间已定和将定之条约,从而使法国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中越边界地区向法国开放通商,指定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两处为通商处所,法国在此享有和其他通商各口相同的权利,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纳税“照现在通行税则较减”,从而使法国取得了在我国西南通商的特权;日后中国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从而使法国夺得在中国修筑铁路的特权。
而中国所得到的,只不过是“至中越往来”“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的虚文。这个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法战争以“法国不胜而胜,中国不败而败”
的局面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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