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0节(2 / 6)  新工具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页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的具体物体附缀于后。④例如提到热,就要缀上那种最柔和的、灼烧性最小的火焰;又如提到不坏性,就要缀上金子,那是最近于不坏的。因为这种情况指明着自然中然与不然之间的界限,有助于范定法式,防止法式脱出和岔出于物质条件之外。⑤①克钦指出,物体与重量是极好的友伴事例,透明性与可展性是极好的仇敌事例。

    培根举空气与固结性为仇敌事例,其真确性是可疑的。

    弗勒更进一步指出,甚至在培根之后很久,科学界人士还抱有这种见解;Playfair也曾重述此意,虽然用语比较审慎。其实,Cailletet和Pictet所做的实验已经带有结论性地表明,就是氧气、氢气和氮气也是可以液体化的,从而或许也是可以固体化的。关于这些实验,在Ganot所着《物理学》(英译本第一二版,第三八二节)中有简略叙述。这样看来,旧时所谓永久性的气体与非永久性的气体之分是已经完全抹消掉了。根据合法的类推,似可以高度的可然性得出推断说,一切液体亦都可以固体化。

    只是有几种液体,如酒精、醇精和二硫化碳,至今经一切努力,即使在所知最低的温度下,还不能把它们变成固体。参看Ganot所着《物理学》第三四三节。——译者

    ②拉丁本原文为nonentia。克钦指出,entiaandnonentia(有与无有)是经院派的名词,培根又使用了。

    弗勒说,这一点劝告虽系以经院派的语言来表达,其意义则是明显的。我们若不能建立一个普遍的肯定或普遍的否定。仅仅这一事实本身就值得注意。

    ③弗勒注明,培根在“Descriptio Globi Intellectualis”一书中曾严厉地批判了亚里斯多德和逍遥派所讲的天体不变那一教条。——译者

    ④见下条。——译者

    ⑤克钦指明,培根认为法式必须限于物质条件的界限之内,这就是反对柏拉图的理念说。他又指出,这两点劝告实际是体现在下条语录当中。——译者

    三四

    (一二)极限的事例——这就是前条所提及的那种附缀的事例,这里给它换个名称,另行列出。因为这种事例不仅是附缀于固定命题之后才有用处,就以它们本身来说,从它们自己的本性来看,也是有用处的。①它们毫不暧昧地指出了自然的实在区划和事物的度量,指出了自然在什么情节上可以活动到或被施加活动到何等地步,然后从而指出了自然向其他东西的过渡。若要举例来说,那么在重量方面有黄金,在硬度方面有铁,在动物身量方面有鲸鱼,在嗅觉方面有狗,在急遽膨胀方面有火药的燃烧,以及诸如此类有事例。②同时,对于低度方面的极端也要和对于高度方面的极端同样地予以注意。

    在这方面的例子,重量方面则有酒精,③硬度方面则有丝绸,动物身量方面则有皮虫,④以及类此等等。①克钦注明,这些事例乃是对前条事例的一种附录,其地位近乎前条的一些例外。

    这样,所以培根说,这些事例之用处乃在表明固定命题的极限,例如金子为重量的最高限度(培根这样说),另一方面则有某些火焰(例如酒精的火焰)轻至几乎不可称量:这些都是物体与重量中的极端事例。

    弗勒更指出,这类事例除非与前条所述事例联系起来,殊难看出它们怎样能够自成一项。显然,若不与其他事例相联而仅就其自身来看,则它们不过是又一些打眼的事例和隐微的事例罢了。——译者

    ②弗勒指出,这些例子多不确当:白金就比金子还重;醇精就比酒精还轻;金刚钻就比铁还硬;有些爆裂性的粉末在膨胀力方面就比火药更强;鲸鱼固然比现存的其他动物都大,但与近代地质学家和解剖学家所复制出来的地质学上的怪兽相比,就当退居次位了。——译者

    ③醇精的精确制法虽在一五四四年已由Valerius Cordus做出,但据说直到第十八世纪重经发明后始为人所注意。所以培根之对它缺乏认识是并无足怪的。

    ④拉丁本原文为vermiculicutis,培根在二卷四三条曾再次提及。克钦指出,这并不是什么动物体;皮下线原有小管排汗,发生障碍,遂成此物。

    弗勒注称,已故Rolleston教授告诉过他,有一位名叫Simon的德国医生曾发现一种极小的,显微镜下的动物,名为De modexfolliculorum,生存于它在皮肤油管内部收集起来的油质中。但是,这当然是培根所未及知的。——译者

    三五

    (一三)联盟的或联合的事例——有些性质在公认的区划下是被标定为各自独异的,而其实却可以搀合或联合在一起。

    显示这种情况的事例就叫作联盟的或联合的事例。

    这种事例表明,原来归属于某一独异性质并认作为它所特有的作用和效果却也会为其他一些所谓独异性质所具有;这就证明原先所假定的独异性并不是实在的或本质的,而只是一个公共性质的一种变象。因此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