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特性,在我们此处那就是说,区别出不同的道德关系,而且,这些道德关系既可以各被宣称为绝对有效准的,(如果它们各是一个义务,那就必然如此)
也可以经受比较和审核。但在良心所发动的简单的道德行为里,各种义务都是搅拌在一起的,以致所有这些个别本质都被打乱了,因而在良心的不可动摇的确定性中,义务根本就不发生经受审核的问题。
同样,在良心中也不存在上述意识的徘徊动摇的不确定性,那种意识时而把所谓纯粹道德安置于自己以外的另一个神圣本质里,自视为不神圣的东西,时而又反过来把纯粹道德安置到自己本身中,认为另外那一本质是感性与道德的结合体。
良心拒绝采取道德世界观所有这些忽而设置或肯定下来忽而又加以否定或废置的做法,因为它根本拒绝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在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看来,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乃是因为此时我只意识到我在完成纯粹义务,而没意识到任何别的什么,这事实上就是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是因为当时我不行为。但是,当我实际行为着的时候,我是意识到有一个别的、一个现实现成存在着,而且意识到有一个东西是我想使之实现的,我怀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履行着一个特定的义务;在这里显然有一个与纯粹义务不同的东西,尽管纯粹义务据说是行为的用意之所在。——与此相反,良心则是这样一种意识,它知道当道德意识说纯粹义务是其自己的行为的本质时,其所说的这种纯粹目的乃是对事情的一种颠倒;因为事情自身是这样的:纯粹义务是由纯粹思维的空虚的抽象构成的,它只以一种特定的现实为它的实在和内容,而这种特定现实,乃是意识自身的现实,更确切地说,这个意识乃是作为一个个别事物而非作为一个思想事物的意识。——良心,对其自己来说,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确定性那里。这种对它自身的直接的具体的确定性,就是本质;如果按照意识所包含的对立来考察这种直接确定性,则固有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道德行动的内容;而道德行动的形式,正是作为纯粹运动、亦即作为知识或自己的信念的这个自我。
如果就其统一性和环节的意义来仔细考察这个自我,则我们发现,道德意识只把它自己了解为自在〔存在〕或本质;
但当它作为良心,它就了解到它的自为存在或它的自我。——道德世界观的矛盾自行消溶,意思就是说,道德世界观的矛盾所根据的区别,已经表明自己不是区别,区别归结为纯粹的否定性;但纯粹否定性恰恰就是自我;这是一种简单的自我,它既是纯粹的知识,又是关于它自己这个个别意识的知识。这个自我于是成为以前的空虚本质的内容,因为它是现实的东西,这个现实不再意味着是一种对本质而言外来的并具有自己的规律的独立的自然。这个自我,作为否定性,是纯粹本质的区别,是一种内容,确切地说,是一种自在而自为地有效准的内容。
此外,这个自我,作为纯粹自身等同的知识,就是绝对的普遍,所以正是这个知识,作为它自己的知识,作为信念,构成着义务。义务已不再是出现于自我之对面的普遍,勿宁已被认识到在这种分割之中是无效准的东西。现在是,规律为了自我而存在,而不是自我为了规律而存在。但是这样,规律和义务就不仅意味着是自为存在,而且意味着是自在存在;
因为这种知识由于它的自身等同性的缘故正就是自在存在。
这种自在存在在意识中也把它自己从上述它与自为存在的直接统一那里分离出来;在这样分离对立的情况下,它就是存在,就是为他存在。——正是在这个时候,义务,作为被自我所抛弃的义务,被认识出只是一个环节;它本来意味着是绝对本质,现在已下降而成为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不是自我,不是自为的,这就是说,它已下降为一种为他存在。但是这种为他存在始终还是一种本质性的环节,这是因为,自我,作为意识,构成着自为存在与为他存在的对立;而现在义务,既然它本身直接是现实的东西,就不再仅仅是抽象的纯粹意识。
2.对信念的承认
因此,这种为他存在就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与自我〔或主体〕有所区别的实体。良心并没扬弃掉纯粹义务或抽象自在存在,而纯粹义务倒是本质性环节,在对待别的环节时是以普遍性自居的。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道德自我意识并不具有被承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特定存在着的纯粹意识这一环节,所以它根本不是一种有所行动的意识,不是一种有所实现的意识。它的自在存在,对它说来,要么是抽象的非现实的东西,要么是一种无精神的现实、存在。但良心所具有的存在着的现实,则是这样一种现实,这种现实是一个自我,这就是说,它是对自己有所意识的特定存在,它是受到承认这一精神元素。行动因而只是一种翻译,只是把它的个别的内容翻译成为对象性的元素,而在这种对象性元素中,个别的内容成了普遍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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