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一类的数,只有持此主张的人杜撰了某些特殊的线索才能纺织起来。(二)主张意式数的人们所面对着的一切后果他也得接受。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论,较之上述各家较少迷惑,但他们也颇自立异。他们不把数当作独立自在的事物,自然解除了许多疑难的后果;但他们又以实体为列数所成而且实体便是列数,这却是不可能的。这样来说明不可区分的空间量度是不真确的;这类量度无论怎么多怎么少,诸1是没有量度的;一个量度怎能由不可区分物来组成?算术之数终当由抽象诸1来组成。但,这些思想家把数合同于实物;至少他们是把实物当作列数所组成,于是就把数学命题按上去。
于是,数若为一自存的实物,这就必需在前述诸方式中的一式上存在,如果不能在前述的任何一式上存在,数就显然不会具有那样的性质,那些性质是主张数为独立事物的人替它按上去的。
又,是否每个单位都得之于quot;平衡了的大与小quot;抑或一个由quot;小quot;来另一个由quot;大quot;来?(甲)若为后一式,每一事物既不尽备所有的要素,其中各单位也不会没有差异;因为其中有一为大,另一为与大相对反的小。在quot;本3quot;中的诸单位又如何安排?其中有一畸另单位。但也许正是这缘由,他们以quot;本一quot;为诸奇数中的中间单位。(乙)但两单位若都是平衡了的大与小,那作为整个一件事物的2又怎样由大与小组成?或是如何与其单位相异?又,单位是先于2;因为这消失,2也随之消失。于是1将是一个意式的意式,这在2以前先生成。那么,这从何生成?不是从quot;未定之2quot;,因为quot;未定之2quot;的作用是在使quot;倍quot;。
再者,数必须是无限或是有限(因为这些思想家认为数能独立存在,并就应该在两老中确定其一)。清楚地,这不能是无限;因为无限数是既非奇数又非偶数,而列数生成非奇必偶,非偶必奇。其一法,当1加之于一个偶数时,则生成一个奇数;另一法,当1被2连乘时,就生成2的倍增数;
又一法当2的倍增数,被奇数所乘时就产生其它的偶数。
又,假如每一意式是某些事物的意式,而数为意式,无限数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式。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必可能,至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倘照有些人所说数以10为终,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quot;人本quot;,又以何数为quot;马本quot;?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这必须是在这限度内的一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种类着实超过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quot;3quot;为quot;人本quot;,其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亦当相似),这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悉成quot;人本quot;,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数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于是倘以quot;本4quot;为quot;马quot;或quot;白quot;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有10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是,或也实际是没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又,说是由1至10的数系较之本10更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至于1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他们却先假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创造了好些衍生物——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它事物归之于数。所以他们把奇性合之于1;因为如以3作奇数之本性则5又何如?
又,对于空间量体及类此的事物,他们都用有定限的数来说明;例如,第一,不可分线,其次2,以及其它;这些都进到10而终止。
再者,假如数能独立自存,人们可以请问那一数目为先,——1或3或2?假如数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但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因为诸1只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在某一涵义上,直角为先于锐角,因为直角有定限,而锐角犹未定,故于定义上为先;在另一涵义上,则锐角为先于,因为锐角是直角部分,直角被区分则成诸锐角。作为物质,则锐角元素与单位为先于;但于形式与由定义所昭示的本体而论,则直角与quot;物质和形式结合起来的整体quot;应为先于;因为综合实体虽在生成过程上为后,却是较接近于形式与定义。那么,1安得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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