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六节 先验的观念论为解决宇宙论的辩证论之关键(2 / 2)  纯粹理性批判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页目录 纯阅读 下一章

至规定此知觉之种种条件(就时间而言)”所有推展经验连锁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对于自身表现一切时间中一切空间中所有感官之“一切现实存在之对象”,我并不将此等对象设立在空间时间中一若先于经验而存在者。此种表象仅为吾人就其绝对完全所思维之可能的经验而已。盖以此等对象只不过表象而已,仅在此种可能的经验中始能授与吾人。谓此等对象之存在先于我之一切经验者,其意仅谓若自知觉出发,进展至此等对象所属之经验部分,则必当遇及之耳。至此种进展之经验的条件之原因(即决定吾人所将遇及之项目为何及我追溯至何种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验的,自必为我之所不能知者。但我并非论究此种先验的原因,所论究者仅为对象(盖即谓现象)所由以授与我之“经验中之进展规律”耳。且我或谓“在空间中之经验的进展中,我能见及较现今我所见最远距离之星尚有百倍之远之星”,抑或谓“此等星座以前虽无人见及之,以后或永无人见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云云,其结果乃无关重要之事。盖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与者为物自身与可能的经验无关,但此等事物之在于我,实等于无,即非对象(除包含于经验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为我之对象)云云,仍为极真实者也。

    仅在另一种类之关系中——当“此等现象将用之于绝对的全体之宇宙论的理念时,即在吾人论究超越可能的经验限界之问题时,——辨别“吾人所由以视此等感官对象为实在”

    之形相,始成为重要,盖用以防免吾人误解经验的概念时所必然发生之欺妄的误谬也。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