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就说“宠得不像样子”或“不成体统”,也就是错位之意。?
与“溺爱”处于另一极端的无妨称作“戾爱”。“戾爱”这个词,辞书上没有,是我杜撰的。之所以要杜撰,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词可表达;而它之所以称之为“戾爱”,则是因为它虽然也是“爱”,却表现为“暴戾”和“戾虐”,也是不折不扣的“错爱”。戾与溺发音接近,差不太多,按照中国传统语言学的音训原理,没准儿会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戾爱确与溺爱有关,即人们发现溺爱的结果是“分明养个仇人”时,便干脆提前把子女当成了寇仇。开口便骂,扬手便打,动辄棍棒交加,更辅之以罚站、罚跪、罚饿肚子,还美其名曰“棍子下面出孝子”。甚至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今天,也仍发生了儿子学习成绩稍不如意(并非不优秀)而被亲母活活打死的惨案,这不是暴戾、戾虐是什么?然而,这种暴戾和戾虐,却又确是出于爱心,其母随后即自尽便是证明。因此只好称作“戾爱”。当然,这种“爱”,只能埋下仇恨之种,制造敌对情绪,更何况在前提上已将子女视若寇仇,显然也是一种错位的爱。?
更可怕的是,这种“防儿如防贼”的观念相当普遍。许多父母虽不一定动手打人,却在思想上无时无刻不对子女处于防范之中,甚至直接出面过问和干预子女的行为,公然调查其“隐私”,比如查看其日记和信件等。这种行为因为并不诉诸武力,不致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不大为社会所注意,甚至还为社会所容许和鼓励,因此问题也就更为严重。事实上它对子女心灵所造成的伤害,也并不亚于肉体。肉体的伤口只要不致命,终可愈合,心灵的伤口则也许会终身不愈。一个人,如果在自己父母面前都得不到信任,又怎么能指望他到社会上信任别人?结果,儿时不被父母信任者,做了父母以后,也不信任自己的子女,而一个连自己亲生子女都不信任的人,又真不知道有什么资格做父母!?
溺爱也好,戾爱也好,其共同特点,是形式上的错位,内容上的“不平等”。前者把子女当“皇帝”,后者把子女当“仇人”,缺少的,恰恰是一种“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正是这种“不平等”观念,造成了第二个问题,即“教的失误”。?
教的失误?
教育的失误,问题太多,难以尽述,但我以为最核心最关键的,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不平等”。父母、师长一站在子女、学生面前,还没开口,便预先不容置疑的成了“真理的化身”,无论说什么,子女和学生都得无条件地全盘接受下来。如有疑义,便是“不敬”;如有商榷,便是“顶嘴”。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问题就立即发生“转移”,就由“父母师长的话是否正确”,变成了“子女学生的态度是否端正”,接下来自然是对“态度”的整肃,而真理的探讨则成了几乎永无期目的事情。这样的教育,倘若能培养出热爱真理、追求真理、勇于为真理献身的科学人才,那才是咄咄怪事!?
这里显然有一个解不开的“死结”,那就是:在中国,所谓“教育”,是学会“做人”,而不是或不单纯是学习知识、技能、本领等等。也就是说,伦理教育是压倒一切的,而伦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则又是“序长幼、明贵贱”。依照中国文化“知行合一”的精神,这些伦理原则又显然必须由父母和师长来“以身作则”,叫做“身教重于言教”。于是,作为教育者,也作为“榜样”,父母和师长就不能不讲“父道尊严”和“师道尊严”。如不讲,则自身行为便与所传授之伦理原则相悖,等于自己否定了自己。?
然而,真理之所以是“真理”,就在于既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人的身份地位为转移,因此每个人在真理面前都是平等的。中国伦理之“理”既然必须以“不平等”关系来维护,便只能让人怀疑那“理”是不是“真理”。?
同样的,我们也很怀疑,那种不平等的爱,究竟是不是“真爱”。真正的爱,不但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而且必须是“无私”的。如果说中国父母对子女的爱不是发自内心,当然与事实不符;若说这种爱都是自私的,似乎也有失公允。事实上,许多父母,在抚养子女时,都不但含辛茹苦,而且多有牺牲。比如,在夫妻两人都有事业追求时,做母亲的便往往主动地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在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做父母的也往往会牺牲了自己的欲望、需求和享受,把家中可能有的最好的东西给了孩子,甚至包括自己的全部身心。但是,即便这样的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如果子女“顶嘴”、“不听话”,又几乎一定会当场勃然大怒,事后倍感伤心的。也就是说,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唯独不能牺牲自己的面子;可以付出自己的一切,唯独不能交出自己对子女的占有权和控制权。而且,这种控制和占有,又往往被理解和感觉为“爱”。因此,一旦遭到拒绝,便会因“一片好心”被当作了“驴肝肺”而伤心,甚至痛悔自己“养了个白眼狼”。那么,在这时,我们还能说这种“爱”是彻底“无私”的吗?显然不能。?
其实,中国的父母,很有一些是在无意识中把子女当作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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